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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法律精神


关于公司法的商法精神,主要是讲二个问题:第一谈一谈商法精神; 第二谈谈商法在未来发展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于这二个问题的连贯性,我也没能好好把握,只是试着来谈谈。

我们先来探讨第一个问题。在中国商法学科中心恢复建设、商事立法重新发展以后,商法精

神有很大的变化。第一个变化就是在商事立法方面的发展,商事立法被称为发展最迅速的一

部法律,这一点国内外的很多专家学者都注意到中国的这个问题,在过去商法的发展为什么没有这么快,甚至在50年代开始到改革开放之前商法发展中断了,这是为什么呢 ?这主要和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有密切的关系。曾经有一个国外的报社记者采访过我,当时全国人大 的委员长是乔石同志,记者问我,是否因为乔石是一个法律专家所以才使得商法能够得到重 视,他还特别指出当时的商业银行法。我提到核心的问题是我们开始搞市场经济了,要建立 经济体制,这当然就要有商法,包括一系列的商事立法,所以商事立法单独发展和经济的发 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其实不止商法,很多的法律都是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包括一些最 重要的法律。今天谈到的商法精神是一两句话很难说清楚的,这里面有好几个问题,一个是 公司和商人,二是公司法和商业组织法,三是公司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精神,几对关系构成 了我们理解商法精神的关注点。

第二个问题是商法的现代化问题。中国的商法虽然恢复发展的时间不长,但也和其他国家一

样会遇到现代化问题。这种现代化是指商法在未来的发展和改革都要追求的一个重心。我个

人认为,追求现代化的内涵应包括以下几点:第一,适应性。商法必须致力于适应中国不断

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为一国的法律必须要适应其经济的发展。我曾注意到有人把国

外的法直接当做中国的法处理,这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第二,全球化。全球化是现代商法

应有之义。我国的商法必须关注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发生的商法问题。在未来的

世界中,一国经济的发展不可能脱离世界范围的竞争,也就不可能脱离全球经济一体化。既

然如此,我们就要积极的适应这一点。举个例子,在引进外资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问题上,

都会发生商法问题。走出去是要适应其他国家法律的问题,引进来是要适应中国法律的问题。

不论如何,从规则上讲都可能要讲究规则的一体化问题。而这里的一体化不是指把其他国家

的法律规则原封不动的抄袭过来。我们要注意经济落后就要挨打,未来可能法律上落后也要

挨打。所以凡是国外适用的规则我们能够适用的都应该积极的引进来。从世界上看来,这种

变化在现在是很普遍的,日本 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以及英国成文公司法的修改都是吸收了先进的内容。以往英国的公司法非常零散,导致后来很多英联邦内部成员不再效仿英国的公司法。英国在这种情形下进行评估,便引进了德国的内容,使得他们的公司法有了很大的进步。第三,商法必须关注不同的利益主体、关注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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