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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借用租赁等情形下,交通事故后商业三者险赔偿请求权主体如何确定
答:商业三者险系以被保险机动车而不是以驾驶人为基准投保,采随车主义原则。机动车所有人因借用、租赁等原因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是正常使用行为,在借用、租赁等合法使用机动车期间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理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在此情形下,商业三者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为记名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记名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无记名被保险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借用、租赁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借用、租赁等情形下,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部分或全部发生了转移。因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保险金,故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记名被保险人、无记名被保险人确定为实际被保险人。实际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保险人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实际被保险人与记名被保险人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通知到达之前,保险人基于对保险合同的信赖,已根据理赔规程向记名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保险金,实际被保险人主张该赔付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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