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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承诺再无争议,还能反悔向法院主张赔偿吗?
 基本案情


  乔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媒体中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乔某因个人原因向媒体中心提交了《离职申请》。乔某正常工作至2018年11月12日,媒体中心为乔某出具《离职证明》,内容为:“该同志于2014年3月与我中心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12日该同志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中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一切纠纷。”乔某在《离职证明》中书写“对以上内容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后乔某主张签订《离职证明》未与公司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媒体中心支付工资差额、年终奖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乔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承诺其与媒体中心不存在一切纠纷。故对于乔某主张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年终奖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乔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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