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卢合意专业法律服务网!咨询电话:13422790887
律师文集Lawyer Introduce 首页>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详细    
盖有公司印章就必然承担法律责任吗?


参考案例

2019年7月,某电子公司与赵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某电子公司将其土地及厂房出租给赵某某用于生产经营,并约定了租赁物的位置、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2021年10月,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了涉案合同,约定赵某某补偿某电子公司130万元,某培训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落款处某电子公司和赵某某均签字盖章,保证人处加盖有某培训公司的公章,公章的加盖人双方均不清楚。协议签订后,赵某某仅支付某电子公司90.5万元。某电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支付拖欠的39.5万元,并要求某培训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某培训公司辩称对《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的盖章不知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也未经股东会同意,对保证责任不予认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培训公司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上盖章能否认定为承担担保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张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综上,某电子公司不能证明其在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时对某培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且经查某培训公司不存在上述无须审查公司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再者双方对盖章过程表述不一,协议书中也没有公章加盖人的信息。故不应认定某培训公司存在为赵某某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案涉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作出判决:

一、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电子公司39.5万元;

二、驳回某电子公司要求某培训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劳动诉讼开庭...2023/3/31

  • 2.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维权2023/3/28
  • 3.喝酒事故保险公司还赔偿吗2023/3/23
  • 4.劳动法律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2023/3/17
  • 5.房地产商虚假宣传,如何维权2023/3/11
  • 6.女子下班途中被狗撞伤被法院判工...2023/3/3
  •                                    新会律师卢合意服务热线:13422790887 QQ:719523776   粤ICP备15098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