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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转载漫画小说牟利,三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文学作品、影视作品、音乐、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进行复制发行等行为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会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案情介绍:

       近年来,漫画、小说等文学形式逐渐被从纸质书籍搬到了互联网,很多读者喜欢通过APP阅读漫画、网文。程某、赵某和刘某三人发现了这一“商机”,三人合伙开发运营了数款免费的漫画手机APP和小说手机APP。他们将互联网上其他网站刊登的漫画及大量未获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小说进行源代码解析并链接至上述手机APP中供网民免费观看,同时在APP中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收取广告商广告费,以此牟利。截至2020年3月,三人通过在APP中投放广告非法牟利达2133916.63元。其中,通过漫画APP非法获利760291.06元,通过小说APP非法获利1373625.57元。

       A公司拥有数百部漫画的著作权,A公司发现其拥有著作权的650部漫画正在某免费漫画APP上转载发布,且未经A公司授权,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在经过调查取证后,于2020年10月22日将程某等三人抓获,并追缴违法所得573098.19元。程某等三人也主动退赃共计1561000元。

       后来程某等三人被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漫画、小说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被告人赵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审理:

       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程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自愿向法院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开办的公司按规定缴纳税金及一些正当支出应扣减经营所得;被告人程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在庭前向法院出具“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其适用非监禁刑刑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程某判处缓刑。

       赵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认定不持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主观恶性、客观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积极退赃;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表现诚恳,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刘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在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公司收取的广告费为2133916.63元,按照增值税6%的税率,被告人经营的公司支出的合法成本为128034.99元;另外被告人刘某为了公司办公而租赁办公室,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人已经支付租金和押金共计22200元,上述两笔合法开支应从认定的获得金额中相应扣减;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请求法庭量刑时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为获取广告收入,成立B公司和C公司。因三被告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公安机关冻结了上述两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分别为345230.46元和174867.7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漫画、小说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已退清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刘某的辩护人关于开具税票及交纳房租等支出应扣减违法所得数额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关对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所作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法院认为对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违法所得2133916.63元。

       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各大网文平台、政府相关部门等对盗版网站、软件、APP的打击,网络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等被非法转载的侵权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遏制。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文学作品、影视作品、音乐、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进行复制发行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会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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