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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分红,可以退回投资款
口头约定合伙经营后,其他合伙人未按约定分红,能否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请求退回投资款及支付利息损失呢?
【案情介绍】
谢某为某饭店经营者,何某为该饭店职工。2018年7月,何某和谢某口头约定,由何某出资X万元,向谢某购买其饭店5%股份,后何某向谢某转账了该笔投资款。其后,谢某另开办饭店,未经何某同意无故扣减其股份,并在饭店存在盈利的情况下没有安排分红,此外,谢某另外建立股东群,将何某排除在外。于是,何某委托丘敏律师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合伙关系,并请求被告谢某返还投资款X万元及利息。本案最终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丘敏律师说】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的合伙关系是否合法?二、原告诉请被告退回投资款及支付利息损失是否合法?关于焦点一,本案原被告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伙协议,案外人张某也是该饭店股东。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口头约定的合伙期限于2023年6月止,合伙期限未到,并主张原告入股系通过全体股东同意。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丘敏律师积极收集证据,提供案外人陈某的书面证言,证言显示其于2017年3月与被告合伙经营该饭店,2018年9月退伙,退伙时仅与被告商量,无需向其他合伙人提出或者征得同意。由于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入股通过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故原告和案外人张某等其他合伙人并无合伙的合意,原告只与被告存在合伙关系,因而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伙关系,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又因原被告合伙关系、退伙关系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双方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即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因此,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合伙关系于法有据。关于焦点二,原告因被移出股东群,无法得知该饭店的经营情况。被告提出该饭店属于亏损状态,但在其有能力提供相应凭证的情况下,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饭店处于亏损无法分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退回投资款及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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