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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借条但未能及时签名是否有效
2018年,赵某与黎某相识成为朋友。2020年9月,黎某向赵某借款,并写借条:“黎某向赵某借款伍万元整,一年后归还,1分的息。”该借条未署名。赵某向黎某支付宝转账五万元。
2021年9月,赵某向黎某催款,黎某未回复。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借条未署名,此借条就是一份形式有瑕疵的借条,不应支持赵某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借条虽然没有署名,但是赵某当时有向黎某打款,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借款关系存在,黎某应向赵某还款。
【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例中,赵某能够出示支付宝转账证明,与借条形成完整证据链。因而,赵某作为出借方,不但提供了借款人黎某出具的借条,而且提供了向借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故黎某出具给赵某的借条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为有效证据,该证据可以证明赵某与黎某之间五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黎某应履行还款义务。
作者:王望 江聪越;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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