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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的法律差异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升,普通老百姓将钱借给别人,一般也会让对方打个借条或者欠条,但是很多人其实搞不清楚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往往导致无法实现自己想要的效果。我们律师团队也经常被问到这个问题,现在我们为大家详细解读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大家以后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参考。






一、借条和欠条的基本概念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相当于简化的借款合同,说明双方产生了借贷关系,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双方结算的一种凭证,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种,关系不明确。






二、借条和欠条的主要区别


1、借条和欠条的形成原因不同


借条的形成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多样,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2、借条和欠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节点不同






第一,如二者都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借条与欠条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


第二,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完全不同的。


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的日期,属于双方对该债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第一次要求对方还款而借款人拒绝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年,原则上主张权利的期间最长是二十年。


而“欠条”和“借条”相比就大不相同。欠条是在债务人暂时没钱可还的时候写的,如果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应该是从出具欠条的次日开始计算。欠条本身就有欠债未还的意思,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了,诉讼时效就要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即出具欠条的次日开始起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经典案例


2007年1月26日,甲、乙确认,甲出借给乙27万元,目前已还15万,尚欠12万,当日乙给甲出具了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2019年12月1日,甲向法院起诉乙还钱,乙以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法院判决】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甲在2019年才起诉,且未有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明,2007年1月26日出具的《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支持甲的请求,12万直接打水漂。


【经验总结】假如,乙当初出具的是“借条”,那么诉讼时效就是从甲第一次要求乙还款,而乙拒绝还款的次日开始计算,甲是2019年12月1日向法院起诉,那么诉讼时效就没过,12万就不会因为诉讼时效过期而打水漂。


所以,大家在要求借款人或者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另外还要注意,借条上应该写“借到”而不是“借”,避免出现纠纷时有歧义。如果有疑问和不确定的地方,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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