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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朋友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负责吗吗?
好意同乘,通常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基于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搭载朋友等。对于好意同乘的性质,学界有不同认识,但多数意见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情谊行为。所谓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情谊行为虽然不会产生合同上的义务,却不能完全排除侵权责任。




好意同乘属于人们日常交往中的互惠互助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减少交通拥堵、倡导绿色出行都具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既然属于好意,如果不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有违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原则。出现交通事故后,往往驾驶人自己受伤、车辆受损,于此情况下还要求驾驶人对无偿乘客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赔偿无偿乘客损失,有些苛求。这样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无偿搭乘。此外,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己甘愿承担所有风险,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是故,好意搭乘他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




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二:一是好意同乘的车辆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二是必须是免费搭乘。这里的免费搭乘应当理解为没有金钱对价关系。在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能适用该减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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