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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和分包单位那一方担责
案情简介
2014年,被告某公司承接了某医院住院部楼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某公司又将砌体及二次结构劳务作业转包给被告李某某。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原告陈某某跟随被告李某某在该工地务工。后经结算,扣减原告的借支款后,尚欠原告劳务费183550元,李某某的工地管理人员向原告出具明细账单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陈某某便将李某某、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劳务费,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陈某某受被告李某某雇佣在李某某转包的工地从事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李某某拖欠陈某某劳务费183550元,李某某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求李某某支付劳务工资1835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陈某某系李某某所雇佣的人员,与被告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某公司劳务分包涉案工程,其又与李某某签订转包协议,以经济包干的形式将工程转包给李某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的规定精神,某公司应当对李某某欠付原告陈某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由李某某给付陈某某劳务费183550元;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实中,承包人故意拖欠或者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却是不胜枚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在面对工资拖欠问题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合法解决问题;作为发包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发包、分包、转包行为,严格查验承包方资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方能有效规避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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