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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纠纷鉴定所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发生必然会造成身体的伤害,这就需要在专业鉴定机构经司法鉴定以确定医疗纠纷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必须遵守一定的鉴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程序的鉴定意见才能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用。为了让大家了解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整理和总结:


一、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二、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三、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 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四、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是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来源,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五、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 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意见的;


7)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是有法律专门规定的,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请鉴定进行才能得到合法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司法证据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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