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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条(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解读:

本条是对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应根据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区分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对于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分为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第一种情形为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第二种情形为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一、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显然,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是签订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导致。而担保合同是由债权人和担保人签订,此时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难以归咎于债务人。在此种情况下,对于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是在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进行考察分摊。如果担保人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如果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也有过错,则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简单地说,在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如果担保人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如果仅是担保人过错,则全部承担责任;如担保人、债权人均有过错,担保人赔偿责任“不应超过 ”二分之一,亦即担保人承担责任小于或等于二分之一。“无错不承担、全错全承担,两者有错限于二分之一”。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需要注意的是,理解本条,因主合同无效,根据从属性原则,担保合同必然无效。由此,“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存在本质区别”。此时担保人的无过错,是指担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也没有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促成主合同成立。简言之,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的过错是从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因素本身考察,比如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订立担保合同;在主合同无效而担保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过错则是其对主合同无效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否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促成合同订立。

结语:因担保合同无效而考虑担保人是否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的规则理解为:1.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则考察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如仅为担保人过错,则全部承担;如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则担保人承担责任范围限定为二分之一。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则考察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如果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促成主合同成立并签订担保合同,则承担责任范围限定为三分之一。1.合同违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0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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