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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法律纠纷产生的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和物上请求权
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


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可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系物权人,义务人系无权占有人。本案中,起初,甲(借用人)因借用合同占有自行车属于有权占有,后乙(所有权人)解除与甲(借用人)的借用关系并告知丙(承揽人)。此时,甲既非占有人,又非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当然无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同时,乙(所有权人)解除与甲的借用关系后,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无须经过甲的同意。


甲(借用人)将自行车交付丙(承揽人)修理时,丙(承揽人)不知自行车属于乙(所有权人)所有,主观上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丙(承揽人)善意取得自行车的留置权。因此,虽然乙有权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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