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卢合意专业法律服务网!
咨询电话:
13422790887
首页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最新动态
经典案例
律师文集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Lawyer Introduce
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文集详细
因合同法律纠纷产生的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和物上请求权
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
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可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系物权人,义务人系无权占有人。本案中,起初,甲(借用人)因借用合同占有自行车属于有权占有,后乙(所有权人)解除与甲(借用人)的借用关系并告知丙(承揽人)。此时,甲既非占有人,又非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当然无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同时,乙(所有权人)解除与甲的借用关系后,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无须经过甲的同意。
甲(借用人)将自行车交付丙(承揽人)修理时,丙(承揽人)不知自行车属于乙(所有权人)所有,主观上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丙(承揽人)善意取得自行车的留置权。因此,虽然乙有权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善意取得)。
1.正确合法的讨薪方式
2021-6-2
2.论正当防卫的实质法律性判断
2021-5-27
3.货款合同法律 纠纷如何处理
2021-5-21
4.犯罪未遂的法律 标准是怎样
2021-5-9
5.申请工伤赔偿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2021-5-3
6.如何依法 讨债
2021-4-28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后台登陆
  新会律师卢合意服务热线:13422790887 QQ:719523776 粤ICP备15098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