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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法律规范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适用
定金法律规范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适用 首先,就定金罚则与违约金适用这一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依此,如若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此时,倘若一方违约,则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罚则。质言之,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亦可选择适用定金罚则,但二者不能并行适用,仅可择一行使。并且,该规定的适用主要限于违约定金的情形。不过,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的部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其次,就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金适用这一问题,如果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当约定的定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参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约定的定金不足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时,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总和不应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此即意味着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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