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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路政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时未出示执法证件,这种做法是否合法程序?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证件是表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有权代表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和法律凭证。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目的是为了表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体现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防止非行政执法人员非法执法。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 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 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 表明其执法身份。执法证件中,应当载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该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内容。
目前,行政执法证件有两类,一是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发放的执法证件;二是有关部门,主要是实行行政领导的部门统一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戴标志有专门规定,因此,这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还应当遵守规定严格着装和佩戴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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