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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诉讼的时效多久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证据交换时间而延长的举证期间:


(五)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当事人,需要重新送达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


(八)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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