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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借条后重新拼接,能不能被采纳为证据提交么?
撕毁借条后重新拼接,能不能被采纳为证据提交么?
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在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的,该借条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且原告在庭审中解释借条被撕坏的原因也不符合常理,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颜某向原告徐某借款,并向原告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2020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未偿还该借条载明的借款本息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该借条已被撕坏为六片后重新粘贴。
原告解释称借条被撕坏的原因是借条是写在本子上的,在撕其他页时把该份借条也撕坏了。而被告颜某则认为借款的事情虽属实,但其已偿还了所借的款项,另颜某有证人出庭证明了其确已偿还借款的事实。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其一,原告徐某虽提供借条证明与被告颜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在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的,该借条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且原告在庭审中解释借条被撕坏的原因也不符合常理,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其二,被告证人的证言符合实际,法院予以确认。其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书证的特点
书证有两个主要特点:
一是内容性。书证的最大特点在于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案等来记述人的思想和行为,或者对某一事件进行记载,或者对于某一特定物体予以描述,只有其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或者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联的,才能作为书证使用。
二是直接性。书证记载的内容一般具有较为明确的思想内容,书证不像物证那样需要加以分析和判断,这是书证和物证的主要区别。大多数的民事行为均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定,该书证的真实性一旦被确定,法官可以将其作为直接证据,无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便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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