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A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某品牌成衣特许加盟公司。公司在全国总共有1200多家加盟店。2008年3曰,A公司与甲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后某甲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加盟合同,并要求A公司全额返还加盟费32.8万及加盟押金2万。A公司不同意,遂成诉讼,双方诉至广州仲裁委员会。
办案经过:
某甲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邱律师。听过某甲的介绍及研究过相关的合同及往来文件后,邱律师决定以“信息披露义务”作为案件的切入点。经过精心准备后,将A公司起诉到广州仲裁委。所谓“信息披露义务”,特指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之前,必须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特许人透露有关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若特许人违背了其“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案件结果:
A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因被邱律师抓到“要害”,主动要求和解,后,A公司与某甲和解,A公司全额退还加盟费32.8万及保证金2万,双方解除合同。此案以全胜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