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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特许经营纠纷,特许公司完全胜诉

案情介绍:

A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某化妆品品牌的特许加盟公司,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加盟商超过3000家。邱律师是该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2008年3月,湖南长沙某王姓客户与A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约定王姓客户加盟A公司“至尊店”,加盟费为人民币29.8万一年,保证金5万元,仪器补足款12.8万元。合同自2008年3月截止到2009年3月。2009年2月,王姓客户给A公司发来律师函,指责A公司没有履行商圈保护协定,擅自在长沙其经营地址5公里范围内又开了一家加盟店,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加盟费及保证金,退还仪器补足款,赔偿装修费、员工工资、员工住宿、律师费等费用合计70万元。以上款项合计120万左右。

办案经过:

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后,代理律师发现,A公司与王姓客户签订的加盟合同中确实约定了A公司不得在王姓客户加盟店周围5公里范围内开设第二家加盟店。现A公司确实违反了合同,是不争的事实。但同时,王姓客户也存在钻合同漏洞、“耍无赖”的嫌疑。该加盟店自开业,生意一直不错,仅仅因为其租赁的场所之业主要求增加租金的缘故,王姓客户就企图将全部风险转嫁给A公司,明显违背了商业道德。鉴于此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代理律师采取了“拖”的策略,先与王姓客户沟通,口头表示同意其要求,但希望其配合清点剩余产品,并评估加盟店的装修价值。上述工作做完后,时间也到了2009年4月,A公司与王姓客户签订的加盟合同已经过期一个月。此时,代理律师告知王姓客户,A公司不同意其全部要求。双方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王姓客户遂将A公司起诉到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1.A公司与王姓客户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2.合同已经到期,王姓客户要求退还加盟费及赔偿的诉讼请求,已经丧失了请求基础,依法不应当支持;3.王姓客户坚持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那么,王姓客户这一年通过加盟A公司所赚取的利润,应当全部退还给A公司。

审理结果:

判决驳回王姓客户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姓客户单独承担。A公司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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