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皱某某诉某音像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皱某收到音响公司提供的宣传手册“加盟金典”,该手册大肆宣传加盟音响公司连锁机构的商业前景,邀约皱某参与加盟。在音响公司职员的鼓动下,皱某与音响公司确定在肇庆市黄塘路开设肇庆众音音像连锁店,双方并于2007年4月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音响公司授权皱某,在肇庆市区独家使用被告品牌,享有音响公司指定商标、商号、形象的使用权等。皱某向音响公司支付了合同履约金3000元,并支付了品牌使用金39800元、条码机9800元、豪华收银机差额6000元,经音响公司方人员考察确定了肇庆市区加盟店地址,皱某承租了经营场地。皱某在广州音像批发市场考察后发现,音响公司提供的批发价格并无优势,“加盟金典”作出虚假宣传,无法达到音响公司大肆宣传的市场前景和稳定盈利。经工商查询,音响公司并无连锁经营资格,皱某遂要求解除合同,由音响公司退回有关费用,但音响公司借故推诿。皱某于2007年11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裁决,裁决生效后,音响公司以程序违法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裁定撤销上述裁决。据此,皱某起诉要求判决确认皱某与音响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判令音响公司退还合同履约金、品牌使用金、条码机款、豪华收银机差额合计58600元,并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判令音响公司赔偿皱某仲裁费损失4662元。

邱律师是被告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该案仲裁及法院诉讼均由邱律师代理。

办案经过:

该案件从仲裁程序,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到诉至人民法院,均为邱律师一手代理,因此对案件情况非常熟悉。针对皱某的诉请,代理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答辩意见:原告单方无故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加盟金典”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条款,原告作为合格民事主体,在作出民事法律行为之前应该充分认识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被告拥有合法经营音像制品的资格,具备作为特许经营人的资格,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审理结果:

一、音响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合同履约金和市场保证金”3000元给邹某;

二、驳回原告邹某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代理律师代理的音响公司完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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