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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其中一方不得探望子女,有效吗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探望子女,那么在法律上该约定有效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等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离婚协议中禁止探望子女的约定明显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双方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常常约定了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约定的条款,比较常见的有: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离婚后,一方不得探望子女;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不得再生育子女;离婚后,限制所生子女的继承权;离婚协议中处分他人财产,以上这些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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