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答:为便于管理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对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只是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不意味着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就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011年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办法强调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且规定了不办理登记的处罚措施,主要是出于行政管制的考量,但并未表示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将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更是明确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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