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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劳动诉讼开庭时未到庭会如何?
  在劳动案件开庭之前或开庭时,劳动者主动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但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未到庭参加庭审,那么结果会如何?结果是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其后果却与主动撤回仲裁申请完全不同,劳动者再也没有机会为自己维权了。




一、司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A公司


    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以和被告劳动关系争议纠纷等为由,向深圳市A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未到庭参加仲裁,深圳市A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深A劳人仲定【2020】XXX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如下: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原告再次申请仲裁,深圳市A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系重复仲裁,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深福A劳人仲不【2020】XX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随后,原告向深圳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而原告因自身原因未到庭参加仲裁,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由于其怠于实行自己的诉权所致,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可知,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在上述案件中,张某既因自身原因未到庭参加仲裁,又未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的书面材料并得到仲裁委的许可。故该仲裁委将张某不到庭的行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那么张某是否还可以再次就此仲裁申请向仲裁委申请呢?或者,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都是“不可以”。原因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2017)之规定可得,劳动者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委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实务建议


    劳动者在成功申请劳动仲裁后,不仅需准备好开庭材料(如: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及目录说明等)、庭后提交的材料(如:代理词),还需及时跟进案件进展,尤其是要在开庭通知书上载明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庭审。如果未按开庭时间到庭参加仲裁,那么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的维护。所以,一定一定要记得按时到庭参加仲裁。


    如果觉得案情复杂、案件材料繁多以及案件程序繁琐,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笔者建议劳动者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案件,律师可以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的争议点,围绕争议点准备及组织证据,以此更便捷、更好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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