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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房产如何合法成立
今天所要带小伙伴们看的是婚内赠与,为什么突然分享这个,是因为刘律有个案子,案子不分享,就分享法律知识即可,这个规定很明确,有想法的小伙伴记得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哈,在不拿捏不准了,有刘律在,别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看到了吧,这个法律规定明确了婚内赠与房产的规定,说实话我是很兴奋的,因为在2020年碰到一起婚内赠与房产的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法院而言就是自由裁量,但是很多人说了,民法典所规定的赠与不动产就是以过户算做财产所有权转移,赠与行为完成。说的没错,但是我为什么还在纠结呢。




那是因为在民法典之前,法律认可婚内财产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或双方共有的财产重新分配约定的协议,不以离婚等为条件)的效力,而且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有认定该协议有效,在离婚时按照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举个例子来讲:比如刘律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因为爱人嫌弃刘律脾气不好,非要离家出走,要不然就要刘律把房子写成共有,刘律一想没问题,一套房子还能比得多我们感情,就写了一个婚内财产协议,没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后来刘律爱人还是过不下去了,要离婚,诉讼到法院了。而在民法典之前,法院就可能按照协议约定判决房产共有,一人一半。民法典生效后,可就不这么干了,刘律随时可以撤销,撤销后房产依旧属于刘律的个人财产。




不知道小伙伴们看完之后作何感想,有没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过相关房产赠与的协议,如果写过,拿出来看看,需不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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