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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中的家务劳动补偿 法律请求权
维护婚姻传统地位与承认家庭劳务价值的激励相容 


有人认为保护非婚同居会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冲击,其内在逻辑在于理性人会在非婚同 居与婚姻身份之间进行成本收益的衡量,有可能基于效用最大化目标选择前者,从而威胁或损害传统 婚姻制度,或者认为比承认非婚同居关系中当事人权利更重要的是维护婚姻在家庭制度中的核心 地位。 针对前者,现有研究尚无法证明法律对非婚同居的保护将直接危害婚姻的主流地位。关于 以何种方式促进婚姻制度,实际上取决于法律选择激励同居者中的哪一方选择结婚。现有婚姻制度 与非婚同居关系相比,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婚姻配偶享有更多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障,而经济强势 的一方实际上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和义务,这尤其体现在关系终止时。这说明否认非婚同居家务 补偿请求权的观点试图鼓励付出方( 通常为女性) 选择婚姻以保障自身经济权益,承认非婚同居家务 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观点则通过对同居者施加与婚姻相同的或相似的经济补偿义务,消除拥有财产较 多的受益方( 通常为男性) 向同居逃逸的经济动机。很显然,后者更具科学性。 首先,严格区分婚姻与非婚同居并拒绝家务经济补偿等财产分配的决定,在同居者之间形成了相 互竞争的局面: 男性为避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对另一方的离婚救济选择非婚同居,女性则为防止长 期以来对家庭的各种投入付诸东流选择结婚。然而,结婚与否的决定权通常被交由议价能力较强的 一方以及婚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的一方( 通常为男性) 。从这一角度上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视而不 见甚至被认为是对鼓励人们结婚起到了反作用。 其次,把婚姻界定为一段亲密关系终结时的强有力财产权利来源保证以维持婚姻吸引力的做法,将严重影响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的家庭生产投资积极性。女性因家务劳动不可避免地要牺牲部分自 我发展的机会,而男性可以随意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并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后果。这意味着在女性从对 方明确取得婚姻承诺或向婚姻关系进一步转化之前,她很有可能不愿牺牲自身事业协助对方工作或 推迟自身教育安排照顾家庭,以此防止关系终结时自身劳动能力下降。 最后,与令男性支付相应“代价”相反,在非婚同居关系中施加与婚姻制度相同或相似的经济补 偿义务,并不会“惩罚”女性在结婚或同居面前的任何一个选择,反而消除其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 也唯有如此,女性才真正享有婚姻自由。 有关“比承认非婚同居关系中当事人权利更重要的是维护婚姻在家庭制度中的核心地位”的观 点更为根深蒂固,使得非婚同居关系的意义在于要么被用来巩固婚姻的中心地位,要么被排除在婚姻 家庭法律关系之外。然而,在婚姻不是唯一选择的时代,同居再也不应该是婚姻的附属品。法律在决 定是否以及如何补偿同居者家务劳动付出时,需要做的事情远不止于维护婚姻制度。其中,对于两性 的平等保护不应被局限于婚姻家庭中。作为文化对两性社会定位不同期许的结果,以及两性在劳动 力市场所处不平等经济地位的延伸,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家庭角色的性别分工被发现同 样存在于非婚同居关系之中,其与家庭形式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婚姻关系 下,负担较多生活义务的一方可以通过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和离婚救济措施,或在配偶死亡时继承 遗产获得经济补偿,非婚同居的付出方则由于相关非婚同居法律规则的缺失,无法通过共有财产积累 等方式获取相应回报,进而引发同居双方权利与义务、贡献与利益的失衡。既然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 并未改变,那么仅在婚姻关系中保护两性平等并不能使两性中的一方获得真正保护,有必要在严格区 分婚姻与同居和直接套用婚姻制度之间,在视作法律上的陌生人和取得婚姻配偶身份之间选取一个 折中点,赋予非婚同居家务劳动者以婚姻的部分效力,实现两性在广义家庭领域的真正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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