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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事务纠纷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事务纠纷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主要类型及表现形式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之争


该类型纠纷的主要争议是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有效。例如阳曲县泥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李某某,要求确认前任村委与李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某村村委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前任村委与李某某签订承包合同时未经过民主议定,且现任村委通过召开两委会决议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村民组织法的规定,该决议是村民对重大事项行使自治权的结果,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延包之争


该类型纠纷的主要争议是基础村组织在未进行二轮承包的情况下,一轮承包方要求按照原承包合同延包是否支持。例如阳曲县高村乡某村村民李某某一轮承包期内将其承包的部分耕地让给他人耕种近二十年,一轮承包合同到期后,该村未进行二轮土地承包,现李某某要求按照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地继续承包。


(3)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该类型纠纷的主要争议是履行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是否构成解除承包合同的条件。如阳曲县东黄水镇某村村委起诉董某某,要求解除村委与董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的理由是董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建成全部数量的大棚并按时缴纳承包金。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1)因承包地“坐落”、“四至”界限不清或有重复引起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土地承包合同、村委台账三者登记不一致引起的纠纷,实际耕种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引起的纠纷。例如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就是“地大证小”,即承包户实际耕种的面积要超过使用权证上登记的面积。


(3)因同一地块向两人以上分别颁发了经营权证或农业用地使用证引起的纠纷。


以上三类纠纷的主要争议是承包地权属不清,对权属不明的土地承包户之间进行争夺、抢占。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1)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该类型案件的主要争议是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变更了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有效。例如阳曲县高村乡某村村民李某某在第一轮承包期间将部分承包地让同村村民梁某某耕种,二轮承包合同签订时,梁某某与村委就该地块签订了承包合同,李某某以变更一轮承包合同未经其签字确认为由,要求继续承包该土地。


(2)承包人疏于对承包地的管理致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发包给他人。


该类型案件的主要争议是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例如阳曲县黄寨镇某村村民李某某因家中缺乏劳动力将承包地交与他人代耕,期间村委会以李某某在《农村税费改革基础数字核定表》上签字为由,将该地块收回发包给其他村民耕种,但未签订承包合同,现李某某起诉要求归还承包地。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1)户主死亡后,户主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费用。该类型案件的主要争议是出嫁的女儿是否享有平等的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例如阳曲县黄寨镇某村村民安某某死亡后,其出嫁的三个女儿要求与三个兄弟平均分配征地补偿费用并要求平均分割后期追加的补偿费用。


(2)承包地互换后,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由谁领取。该类型案件的主要争议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承包地被征收后补偿费用由哪一承包方领取。例如阳曲县大盂镇某某村村民赵某甲与赵某乙自愿将各自承包土地进行互换,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也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但双方之间的互换已经发包方某某村村委在台账上办理了变更登记,互换后赵某乙所种的承包地被征收,征收补偿款由村委发放给赵某乙,赵某甲诉至法院主张村委和赵某乙返还征地补偿费。


(五)离婚案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少有要求对承包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分割,但是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离婚后的妇女很难再次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影响其基本的生活保障,随着土地升值,离婚妇女开始主张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阳曲县大盂镇某某村村民贾某某与田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贾某某再次起诉田某某要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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